
宋太祖一生最大的貢獻和成就在于恢復了華夏地區的統一,結束了自唐末五代以來近70年的藩鎮割據混戰局面。宋初,國家處于四分五裂的狀態,北有契丹和北漢,南有南唐等一些小國家。宋太祖采取“先南后北”的戰略使國家逐步走向統一,使飽經戰火之苦的民眾終于有了一個和平安寧的生產生活環境,為社會的進步、經濟的發展和文化的繁榮創造了良好的條件。同時,宋太祖通過采取“收精兵、削實權、制錢谷”三大綱領,巧妙地以“杯酒釋兵權”“削弱相權”“罷黜支郡”“強干弱枝”“內外相維”“三年一易”“設置通判”“差遣制度”等措施加強中央集權,進行政治、經濟、軍事改革,革除了五代弊政,使國家呈現出和平、安定的局面。
宋朝初立,宋太祖通過“頒度量于新邦”,配合“制錢谷”政策,開始統一全國度量衡(《續資治通鑒長編》)。《宋史·律歷志》記載:“太祖受禪,詔有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,以頒天下。”當時,統一的戰爭還在繼續,宋太祖一邊“定西蜀、平嶺南,復江表,泉、浙納土,并、汾歸命”,一邊命令“籍舊器、毀逾制、頒新衡”(《宋會要輯稿·食貨》),“凡四方斗、斛不中式者,皆去之”(《宋史·律歷志》)。“建隆元年八月詔有司按前代舊式作新權衡,以頒天下,禁止私造。及平荊湖,即頒量、衡于其境。”“宋既平定四方,凡新邦悉頒度量于其境,其偽俗尺度逾于法制者去之。乾德中,又禁民間造者。”(《宋史·律歷志》)《續資治通鑒長編》記載,乾德元年(公元963年)七月戊午,“頒量衡澧、朗諸州,懲割據厚斂之弊也!”可見宋太祖建國之初,對度量衡的統一非常重視,下令照前代舊式,制作權衡器,頒布于天下,禁止民間私造;在平定南方各地之后,又將度量衡制度頒發到新開拓的地區,并取消當地的舊制。而且成效非常顯著,據《玉海》記載,到了乾德元年(公元963年)七月,潭、澧等州就頒發了新度量衡標準器,這表明宋初統一度量衡的措施非常快捷有效。《太平廣記·宋初雜錄》記載,荊湖百姓“初見官斗(太府斗),疑其小,及納租時較舊斗少收二升,乃歡呼相告”,可見新量器通過減輕賦稅獲得了民眾支持。然亦有記載顯示,江南地區初期存在“私藏舊尺,市易仍用鄉尺”的現象,宋太祖于是命令通判“歲終校尺,藏舊器者籍沒”(《宋會要》),展現了新制推行中官民博弈與官方強化執行的過程。
自宋太祖開始,新帝即位或頒行新制常以皇帝詔書的形式將度量衡標準器“頒降天下”,兩宋期間先后有十數次。頒降制度為:一是將標準器發給京師庫務、官司以及外路各道州郡等部門直接使用;二是頒發標準器樣規格(又稱“省樣”)給路州轉運司,令其依樣制造下發。標準“法物”(度量衡標準器)上都刻寫標識,凡不合格的舊器均如數銷毀。如敢私藏舊器者,重則下獄行決。《宋史·律歷志》還記載了宋朝皇帝在位期間每次更換年號后,需要制作新的標準度量衡器,并在器身鑄刻鑄造和發行年號,即“凡遇改元,即差變法,各以年號印而識之”。
北宋木尺(中國國家博物館藏)
宋初沿用唐制,以太府寺為度量衡器的制作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,《宋史·律歷志》記載:“度量權衡,皆太府寺掌造,以給內外官司及民間之用”,其頒發的尺子稱“太府寺尺”或“太府尺”。其后,太府尺改稱三司尺,又稱三司布帛尺。宋通用尺度,雖承唐大制,而微有增長。目前,出土和存世的宋尺有20余只,長度在26.95厘米至35.7厘米之間,大部分長度在30.8厘米至32厘米之間。從文獻和宋尺實物來看,太府尺長應為31厘米多,宋代丁度所言31.2厘米可視為標準長度,而實際比唐尺增長了1厘米多。宋代除太府尺、三司布帛尺外,還有地方性的尺子,最有名的是浙尺與淮尺。宋代量器種類繁多,品種復雜,分日常用量器和特殊用途的專用量器(如禮器、樂律、天文與醫藥用量器)。北宋的標準量器是由太府寺制作的太府升、太府斗,比唐大制加大一成。南宋時期為防止作弊,量器改為上口小、下口大的容器,使計量更加準確便捷。傳世和出土的文物中未見宋代標準量器實物,且宋代后期出現名目繁多的“加量”“省量”現象,僅通過文獻考定量值難以形成一致意見,目前主要有“一升702毫升”和“一升660毫升”之說。宋代衡器種類更為繁多,朝廷前期制作太府寺秤,后期制作文思院秤;地方政府和部門各有專用秤;民間有民用秤,樂律秤和藥用秤亦自成體系。衡重沿用唐制,宋初官秤斤重與唐代相同。因宋代擴大商品專賣,鹽茶是最主要的專賣商品,官府是最大的賣主,小秤出可從中多占便宜,專賣商品稱重不斷減輕。隨著時間推移和連鎖反應,權衡減輕現象進一步擴散,以至市秤、官秤都呈現減重的趨勢。而且秤權減重并非宋代獨有的現象,唐代后期(大歷時)長安二市所用之秤權比唐初亦減輕約8.4%,每斤之重不過623克。這大多與當時的經濟制度和國家管理能力有關,后世明清亦然。有專家考證認為,宋初官秤斤重680克,到北宋中葉重640克,到南宋初期重625克,再到南宋末葉重600克,不斷減重。大部分專家厘定宋代一兩合40克~41.3克、一斤合640克~661克。宋代堅持唐代嚴格的度量衡校準制度。太府寺在一定時期內,不僅負責制作官方標準度量衡器,而且還是主管度量衡器校驗的部門,即“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幣、帨巾、神席,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”。(《宋史·職官五》)《宋刑統·雜律》“校斗稱不平”條所引《關市令》規定:京師地區的度量衡器“每年八月詣太府寺平校;不在京考詣所在州縣平校并印署然后聽用”,《雜令》還規定了具體的度量衡標準。

北宋建隆元年銅秤砣(吉林通化修正博物館藏)
宋代亦有小尺,僅用于調律,即“樂尺”。宋太祖即位后重新考訂樂尺,制定新的歷法。建隆元年(公元960年)二月,判太常寺寶儼提議,新的國家建立,“禮樂不相沿襲”,應為“圣宋”立“一代之樂”。建隆四年(公元963年),宋太祖嫌王樸尺所作樂聲高,命判太常寺和峴重新考訂樂尺。宋初用的歷法也是王樸制定的后周《欽天歷》,建隆二年(公元961年)五月,由于《欽天歷》的推算出現了疏漏,太祖下詔讓王處訥等人另行編寫新的歷法。因王樸將唐時調律尺減短,宋初用之定歷而致“雅樂聲高”,這就有重新考訂之必要。
《宋史·律歷志》記載:“宋初承五代之季王樸制律歷、作律準,以宣其聲,太祖以雅樂聲高,詔有司考正。和峴等以影表銅臬暨羊頭秬黍累尺制律,而度量權衡因以取正。”
《宋史·律歷志》記載:“和峴上言曰:‘古圣設法,先立尺寸,作為律呂,三分損益,上下相生,取合真音,謂之形器。但以尺寸長短非書可傳,故累秬黍求為準的,后代試之,或不符會。西京銅望臬可校古法,即今司天臺影表銅臬下石尺是也。及以樸所定尺比校,短于石尺四分,則聲樂之高,蓋由于此。況影表測于天地,則管律可以準繩。’上乃令依古法,以造新尺并黃鐘九寸之管,命工人校其聲,果下于樸所定管一律。又內出上黨羊頭山秬黍,累尺校律,亦相符合。遂下尚書省集官詳定,眾議僉同。由是重造十二律管,自此雅音和暢。”從上可知,和峴已經意識到,以累黍法“或不符會”。所以他以宋初沿用的唐代洛陽影表尺(所謂“西京銅望臬”“影表石尺”)的長短為準制造樂尺,然后再用上黨羊頭山秬黍,以累黍法作為校驗的參照。用和峴樂尺制作出來的黃鐘律管之聲果然比王樸樂音“特減一律”(即低半音),完美解決了宋太祖對于“雅樂聲高”不滿的問題。這是北宋前期沿用較久的樂律和樂尺,其一尺長度為24.5至24.55厘米。1978年發現了元明影表尺,據考訂,即依宋影表尺為準而制,是隋、唐小尺,其前身是北周的“鐵尺”,實測長度為24.525厘米。《宋史·律歷志》記載:“宋初,用周顯德《欽天歷》,建隆二年五月,以其歷推驗稍疏,乃詔司天少監王處訥等別造歷法。四年四月,新法成,賜號《應天歷》。”“太祖御制序頒行。”(《宋會要輯稿》)王處訥以唐以來“漏刻無準”提出“重定水稱及候中星,分五鼓時刻”(《宋史·律歷志》),并創更點之法,把每夜分為五更,每更分為五點,更以擊鼓為節,點以擊鐘為節,提高了計量時間的精密度,用于《應天歷》。為方便穆斯林生活和宗教活動,《應天歷》將七日為周期的星期制度正式引進中國傳統的官歷當中。
宋代實行百刻制和十二時辰制相結合的辰刻制,時間單位有年、月、日、辰、刻、分,并在此基礎上,實行嚴格的計時、報時和更巡的更鼓制度。宋代十二時辰制是將一天均分為十二個時辰,一個時辰相當于現在的兩小時,分別用子、丑、寅、卯、辰、巳、午、未、申、酉、戌、亥十二地支來命名,一辰又分為初和正兩部分。“每時(辰)有八刻二十分,一刻六十分,一日十二時,合一百刻。”(《虎鈐經》)白晝辰刻,《宋史·律歷志》記載:“分百刻于晝夜;冬至晝漏四十刻,夜漏六十刻;夏至晝漏六十刻,夜漏四十刻;春秋二分晝夜各五十刻。日未出前兩刻半為曉,日沒后兩刻半為昏,減夜五刻以益晝漏,謂之昏旦漏刻。”即把太陽未出而天已明亮的一段時間稱作“明”或“曉”,把太陽已落山而天仍未黑的一段時間稱為“昏”,并將它們的長度分別固定為兩刻半,將其計入白晝的范疇。按照其將一天劃分為一百刻的做法,在春分、秋分時應晝夜平分,即白晝和黑夜各占五十刻,由于昏、明各兩刻半均計入白晝,使白晝的刻數增加為五十五刻。夜晚更點辰刻,亦即更籌辰刻,《宋史·律歷志》記載:“每夜分為五更,更分為五點,更以擊鼓為節,點以擊鐘為節。”即將夜間時刻分為相等的五份為五更,每更又劃分為五點,每個更點分別以擊鼓、擊鐘報時。“倍夜半定漏,二十五而一,為籌差刻;五乘之,為更差刻。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,即甲夜辰刻;以更籌差刻累加之,滿辰刻及分去之,各得每更籌所入辰刻及分。”即取夜半時分的定漏刻數乘以二,然后除以二十五,得到每一籌相差的時刻;取每一籌相差的時刻乘以五,得到每一更相差的時刻。用昏明漏刻數加上日落的時刻,就是一更的時刻數;再用一更的時刻數累加上一更和一籌的漏刻數,滿一辰刻及分就去掉,可分別得到每更每籌(點)所在的時刻及分。辰刻制使時間計量更加精細化。
作者:陸進宇(河南省平臺經濟發展指導中心)
